初六:鸣豫,凶。

初六:鸣豫,凶。

《象传》曰:初六鸣豫,志穷,凶也。

“鸣豫”者,自鸣得意之谓,悦豫之情动于心,而发于声者也。初爻阴柔不才,居最下之位,与四相应,恃其爱眷,心满意溢,不胜其悦,应而自鸣,其凶可知也,故曰“鸣豫,凶”。《象传》曰“志穷,凶也”。“穷”谓满极,初才得志,便为满极,盖时方来而志已先穷矣,故凶。一说穷在凶下,谓志凶穷也。

按:《豫》初六,与《谦》上六相反,《谦》上曰“鸣谦”,应九三而鸣也;《豫》初曰“鸣豫”,应九四而鸣也。鸣人之谦吉,鸣己之豫凶,故曰:“《谦》可鸣。《豫》不可鸣也。”

【占】 问时运:初运颇佳,但一经得意,使尔夸张,以致穷也。

○ 问商业:初次必得利,不可过贪。

○ 问家宅:恐鸟啼猿啸,致有怪异之惊,凶。

○ 问疾病:不利。

○ 问讼事:鸣冤不直,宜自罢讼。

○ 问失物:不得。

【例】 余一日赴横滨访亲友某氏,客有先在者,求余一占,筮得《豫》之《震》。

断曰:此卦九四一阳,得时与位,威权赫赫,上下五阴皆从之。今足下得初爻,四爻阴阳相应,有大受爱顾之象。足下得其爱顾,藉其权势,颇有扬扬自得之意,谓之“鸣豫,凶”。占筮如此,劝足下宜顾身慎行。客怫然而去。

客归后,主人告余曰,彼以其女为某贵显之妾,时时出入其邸,卑鄙谄谀,无所不至。时或假贵显手书,历赴诸外县,以营私利。又临豪商等集会宴席,举动效如贵显亲族,诳惑俗人。今君占断,道破小人心事,使彼不堪惭愧而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