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
【玩辞】:不长久于狱讼之事,只生一点争执,终得吉祥。初六阴柔居下,处事之始,唯不成其讼,止于微咎,方得其吉,故曰「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」。初六承同人(a),自悖而同,由讼而亲,故曰「不永所事」。坎为责言,初六柔弱处下,事之小者,故曰「小有言」。初四相应,阳唱阴和,易于明辩,不终成其讼,故断「终吉」。

【观象】:永,长也,取象坎之水。《说文》曰:“永,水长也。象水经理之长。”《诗经·周南·汉广》云:“江之永矣,不可方思。”毛传:“永,长。”事,取象乾之施用。有言,分歧,犹曰「窒惕」也,取象坎之争执。坎之兑,水归海,止行流,江之不永者也。水泽节(N),不出户庭,而知通塞,不永所事,而止狱讼,原始要终,见微知著,易之用也。《礼记·中庸》曰:“君子素其位而行,不愿乎其外。”讼(y)之履(p),爻曰「素履,往无咎」,是以当讼之时,君子「不永所事」也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【疏传】:初六阴柔,而居讼之始者,其德不可长久应讼也。执其狱讼则获其咎,终其所事则小有言,辩其明理则终得吉。坎象耳则聪,离主目则明,既聪且明,又得九四刚明之应,故曰「其辩明也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