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六: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

初六: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

《象传》曰: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。

凡人而不喻道理,不通事情者,皆谓之蒙,“发蒙”者,启发蒙昧,使之明晓也。“刑”者,所以治违教犯法之人。“桎梏”刑具,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。“说”,脱也。初爻阴柔而失中正,居六爻之最下,陷坎险之底,如入幽暗之地,不见明光,是爻之象也。“发蒙”者,非不欲诱掖之,劝勉之,无如教之不从,则不得不以刑罚齐之,一经悔悟,便脱刑具,不敢或猛,亦足见发蒙者之苦心也,故曰“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”。古圣人之治民也,教化以导其俗,刑罚以齐其众,圣人虽尚德不尚刑,而亦未尝偏废也。按,艮为手,互卦《震》足,手足交于坎险,有桎梏之象。又《坎》通也,《艮》止也,如能通达,遂即罢止,有脱之象也。若执法过严,下既改过,上复苛责,不特阻其自新之路,或激而成变,故谓之“以往吝”也。盖治民之蒙,不可太宽,亦不可太急,戒之以刑,改则脱之,所谓“恩威并行,宽猛相济”者,发蒙之道,斯得之矣。用刑固非圣人本意,然国家设法,所以齐不齐以致其齐也,若使有罪者皆脱网而去,则法将安用?顾刑法所主,宜大公至正,罚一人而使千万人知畏者是也,故曰“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”。此爻变则为《损》,《损》之初九曰:“已事遄往,无咎。酌损之”。其斟酌适宜之义可见也。

【占】 问战征:爻曰“发蒙”,是为伐暴讨罪之师,如大禹之征有苗,格则罢师而还,故曰“以正法也”。

○ 问营商:初居内卦之始,是必初次谋办也。《坎》为难,爻曰“发蒙”,曰“用刑”,知营商必有阻碍,殆将兴讼,得直理直即止,若欲穷究,恐有害也,故曰“往吝”。

○ 问功名:欲往求荣,恐反受辱,宜自休止。

○ 问嫁娶:初居始位,爻曰“发蒙”,必在少年订婚。既多事变,罢婚可也。

○ 问六甲:初爻阴居阴位,生女,又恐生产有难。

【例】 余亲族田中平八氏来,以其弟某放荡,欲使之悔悟,将以某托余家,筮得《蒙》之《损》。

断曰:《蒙》之卦象,山为水气所蒸,朦陇不明,故谓之《蒙》,在人为邪欲所蔽,以致事理不明也。某之为人,才智胆力,悉类其父,但年少失教,竟习纨绔,不知艰难,故浪费货财,好与匪僻为伍。今使暂居余家,当先谕以处世之道,禁止他出,使之悔悟前非,是亦“发蒙,利用刑人”之义也。至其兄虽托于余,其母未免溺爱,恐有怨余教诲过严者,谚曰“人莫知其子之恶”,此之谓也。

既而果如此占,教之一年,因其伶俐之性质,遂生后悔,可望后来之成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