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雷噬嗑(火雷噬嗑卦_卦象图

噬嗑:亨。利用狱。
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 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六三:噬腊肉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
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。

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六五:噬干肉得黄金。贞厉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
火雷噬嗑卦注释

噬嗑(z

噬嗑:亨,利用狱。

【释名】:噬,啮也。嗑,合也。噬嗑,有物为间,啮而合之也。艮止于上,震动于下,名之曰颐(m),象人之颌,九四梗于其间,颐中有物,啮之而后能合,故名之曰噬嗑,当有间必除之象也。颐中空虚而间鲠骨,家邦有情而隔谗邪,天下清平而出强梁,天下之事不得合者,皆噬嗑之象也。一身一家,至于邦国天下,推之万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因有间也。除间去梗,合而能亨,上合于天时,中合于人事,下合于物情,皆噬嗑之所合也。离,二阳困阴,牢狱之象也。坎,形似蒺藜,罪人之类也。离阖坎,惩恶除佞之象。艮止也,坎非也,艮坎共两爻,禁民为非之象。惩恶除佞,禁民为非,皆噬嗑之事也。震威也、惧也、道也,离明也、知也,威者使知惧,明者使知道,知惧知道,则刑罚无所加,四海之内无刑民,是圣人用狱之大旨也。《书》曰:“刑期于无刑,民协于中。”此之谓也。总而言之,噬嗑者,咬合也,咀嚼也,饮食也,刑罚也,治罪也,除间也,尴尬也。

【观象】:初四互颐(m),民之生也,必有所养,仓廪实而知礼节,衣食足而知荣辱,知礼节荣辱,则刑无所加矣。孟子曰:“若民,则无恒产,因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辟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于罪,然后从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”言夫噬嗑互颐者也。二五互蹇({),初九承之,屦校灭趾,跛足不行也。艮止也,坎非也,禁民为非,用狱之事也。三上互未济(?),火性严,水性宽,宽严相济,无过不及,用狱之要也。辨物者,所以明是非也。居方者,所以知趋避也。辨物居方,有以见圣人用监之道也。初五互屯(e),小惩而大戒,勿用有攸往,用狱之道也。二上互旅(X),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,圣人所以立法也。吊民伐罪,禁民为非,噬嗑(z)有以见先王威明敕法之功矣。光明庶政,不敢折狱,贲(x)有以见君子明慎执法之德矣。劳民劝相,理财正辞,井(K)有以见大人养民之用矣。反体谓贲(x),对体谓井(K),禁民、刑民、劳民,皆圣人劝民之道也。体固不同,及其用也,则百虑而一致,殊途而同归矣。

【玩辞】:亨通,宜用刑治狱。物有间故不通,啮之而后合,则亨之道矣。饮食不均则起纷争,人情不合则生狱讼,噬而嗑之,威慑明照,除间去梗,以求其平,是以利于察狱也。

【疏传】:《序卦》曰:“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” 《礼记·经解》曰:“故礼之教化也微,其止邪也于未形。”是故,天下清平,邪之未形,当宣以教化;乱之已生,恶之既昭,必治以刑罚。是故,《贞观政要》曰:“刑罚者,治乱之药石也。德教者,兴平之粱肉也。”此《噬嗑》所以承《观》也。孔子曰:“不教而杀谓之虐。”孟子曰:“不嗜杀人者能一之。”皆此之谓也。《易经证释》曰:“法者补德之不备,罚者申教之末遍,教行则无待于罚,德成则无庸于法,而先王犹用之者,非教之不立、德之不章,实以教之难周,而民性之不齐也;德之难化,而民情之易恶也。”诚至理之言也。《杂卦》曰:“噬嗑,食也。”离类大腹,坎主酒食,颐中有物,酒食果腹,当进食之象也。此噬嗑之大用,而全人类之生也。

【卦变】:初之五,否(])变噬嗑(z),六五主卦,阴柔刚中,宽猛相济,才适其位,先王所以用狱之道也。

彖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【疏传】:艮止于上,震动于下,颐之象也。九四如物梗于颐间,故曰「颐中有物,曰噬嗑」,据卦体解释卦名。物间颐中,隔绝上下,吞吐两难,噬而嗑之,其害遂亡,卦体、卦德、卦象,皆致亨道,故曰「噬嗑而亨」。离之体,一柔分乾刚,震之体,一阳分坤柔,乾坤交错,故曰「刚柔分」,据卦体释彖辞。震性动,则群生恐惧,离情明,则物无隐情,故曰「动而明」,据卦德释彖辞。阴阳相合为雷,分争为电,雷电分合,天地成章,故曰「雷电合而章」,据卦象辞彖辞。初升五,否(])变噬嗑(z),柔履刚中,宽严相济,用狱之主,故曰「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」,据卦变释象辞。

象曰:雷电,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【疏传】:雷有惊惧之威,故能震慑邪曲。离电有烨烨之光,故能明察秋毫。雷电合章,则万物不能怀邪,故先王则之,明刑罚,宣法令,以示万物也。按卦变说,乾体变离,故曰「先王」。离明也、示也,坎刑也、法也,震宣也、告也,故曰「明罚敕法」。范晔《后汉书》曰:“刑罚知其所加,则邪恶知其所畏。”言此者也。明罚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;敕法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。明,示也。明罚,所以告也。敕,宣也。敕法,所以诫也。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【玩辞】:穿戴脚枷,淹没脚趾,无咎。初上无位,象受刑之人,中四爻象治刑之人。初九位卑,下民之象,受刑之人也,因其末有大慝,而罚宽刑轻,故曰「屦校灭趾」。小惩大戒,惧进其恶,不至罪不可掩,乃得其福,故曰「无咎」也。屦(jù),履也,即鞋子,引申为穿戴,取象震之足。《诗·魏风·葛屦》:“纠纠葛屦,可以履霜。”校(jiào),木囚也,即木制枷锁。噬嗑(z),三阳象刑具,初九脚枷,九四手枷,上九颈枷。灭,没也,取初九隐伏坎下之象。初爻为履、为尾、为趾,上爻为首、为角、为耳,皆易之通例也。

【观象】:震足也,坤静也,噬嗑(z)而豫(f),象曰「不行」也。《荀子·解蔽》曰:“仁者之思也恭,圣人之思也乐,此治心之道也。”小惩大戒,内讼思愆,邪恶不进,德行有彰,噬嗑(z)之晋(T),刑加乎罪身而德治乎病心也。

象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【疏传】:戴着脚枷,淹没脚趾,禁止其行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盖取禁止其行,使不进于恶也。震性动,坎情恶,艮止之,止恶不行者也。
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
【玩辞】:咬合皮肤,淹没鼻子,无咎。肤者,柔软无骨,噬之易,犹治之简也。以柔乘刚,狱虽易治之,亦不免于灭鼻之伤,故曰「噬肤灭鼻」。六二中正,柔顺乘刚,宽严相济,其治刑之易,当如颐之噬肤,而人服矣。上无应系,情必大公,刑必当罪,故得「无咎」也。胡炳文曰:“噬而言肤腊胏肉者,取颐中有物之象也。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,然因各爻自有此象,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。六二柔而中正,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,初刚未服,不能无伤,然始虽有伤,终可服也。”

【观象】:肤,坤位。坤体无,曰「噬肤」。鼻,艮象。艮承坎,曰「灭鼻」。鼻者,于面为主,于人为祖,于事为始,灭鼻则有治始之义。敬初九不止其行,罪积恶累,则必至六二而受噬肤灭鼻之刑罚矣。六二「噬肤灭鼻」,以其乘刚故也。是故,噬嗑(z)而归妹(I),其爻曰「利幽人之贞」,言夫刚不可过,而刑不可深也。噬嗑(z)而贲(x),明罚敕法,无敢折狱,其用相同,而象相通矣。六二生「噬肤灭鼻」之灾,以初九未能止其行,罪积恶累,心境乖张日深故也。是故,噬嗑(z)之睽(P),一心、一家、一国,推之万世之治,其事功异而道理同,皆当于未见乖张之时,止其不当之行也。在讼(y)则曰「作事谋始」,圣人敬始之戒深矣。

象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【疏传】:噬肤灭鼻,用刑之深者,以其乘刚以为器故也。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【玩辞】:咬合腊肉,遇怨毒,小吝,无咎。腊肉,即兽腊,全体骨而为之者,肉中藏骨,坚韧有毒之物也。六三之才,阴柔失正,德不适位,系应上九,用情偏颇,治人而人不服,反生怨愤,犹噬腊遇毒,而反伤于口也。当噬嗑之时也,大要除强梗去顽民,其用刑非为不当,故虽可吝亦小,非有咎也。

【观象】:震为兽,艮为身,离为火,坎为毒,四体全腊肉之象也。六三体柔位刚,故象腊肉。噬嗑(z)而蛊(h),父蛊之害逾大,干之逾难,腊肉之毒逾深,噬之逾艰,然治蛊除间,理所必至,时所必须,势所必然,小吝不害大德,是以君子用之。孟子曰:“自反而缩,虽千万人,吾往矣。”微言大义有见于是也。噬嗑(z)而丰(Z),明罚敕法,折狱致刑,皆用狱之道,而其象通也。大人继明,光照四方,则物不掩情,邪无隐匿,噬嗑(z)之离(W),噬腊遇毒,亦难伤我矣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
【疏传】:六三阴柔居阳,处位不当,所行失正,故所刑者难服,而反毒之也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吉。

【玩辞】:咬合带骨之干肉,折狱返钧金,听讼还束矢,艰难正固则吉。据卦体言之,九四滞于颐中,所以为强梗者也。据爻位观之,九四刚直聪明,所以去强梗者也。爻辞与卦辞取象不同,亦见于履(p)之六三。盖圣人极数定象以布卦,因时变易以设爻,彖取一时之义,象明一爻之位。艮坚也,坎聪也,离明也,坚以任重,聪以知远,明以察微,九四执艮坎离共爻,内刚外柔,深得用刑之道,故曰「噬乾胏,得金矢」也。九四虽刚直聪明,失应无私,然其时强梗既大而用刑必深,故利在克艰其事,而贞固其守,以此则吉也。胏,带骨肉干,譬喻难缠之犯人或棘手之狱案。金矢,钧金束矢,古代狱讼双方致官之物,犹今日之诉讼费也。三十斤铜曰钧金,一束箭曰束矢,胜讼者归还,败诉者没入。金者取其坚,矢者取其直。得金矢者,言讼得直而归其钧金束矢也。

【观象】:胏,取象艮之坚多节。金,取象艮,乾艮同宫,转乾注艮者也。矢,取象坎,以其坚刚穿柔弱之体也。噬嗑(z)而旅(X),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,九四之能事也。噬嗑(z)之颐(m),饮食之道,饥食渴饮,所以养小体也;九四之德,除间去邪,所以全大体也。

象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【疏传】:九四失中,纵艰贞以戒,其道亦未能光大也。艮为光,离为明,坎为隐伏,光明被隐伏,故曰「未光」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
【玩辞】:咬合干肉,返还钧金,守正怀惧,则无咎。六二噬肤,六三噬腊肉,六四噬干胏,时之逾久,梗之逾强,治之逾艰。干肉较之干胏易噬,以六五居尊执中,得九四之辅,而能刚柔相济,故用刑于人,人无不服矣。《史记》曰:“帝喾概执中而遍天下,日月所照,风雨所至,莫不从服。”六五之注也。六五阴柔,或存不忍之仁,顽民当道之时,治狱需常怀戒惧之心,始得无咎也。谷家杰曰:“四先艰而后贞者,先以艰难存心,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,此狱未成之前,详审之法,人臣以执法为道也。五先贞而后厉者,虽出入无不得正,而犹以危厉惕其心,此狱既成之后,钦恤之仁,人君以好生为德也。”

【观象】:乾肉,离火艮肉象。黄,中色,执离象。金,钧金,乘艮象。明罚敕法,用狱治罪,遏恶扬善,顺天休命,皆圣人保民推恩之道也。孟子曰:“保民之王,莫能御之也。”噬嗑(z)而大有(s)之注也。明罚敕法,正德之道也;时育万物,厚生之道也。噬嗑(z)之无妄(j),民生厚而德正,用利而事节,圣人以之赏罚矣。《国语》曰:“明精意以导之罚,明正德以道之赏。”此之谓也。

象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
【疏传】:六五居中,近得九四能臣之辅,又能守正虑危,得用狱之当也。彖传曰「不当位」者,以爻位言也。象传曰「得当」者,以事功言也。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【玩辞】:戴着手枷,淹没耳朵,凶。上九无位,居卦之终,其间已极,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刑深而不可赦,凶不可言矣。

【观象】:何,负也,谓在颈也,艮象。耳,坎象。何校灭耳,罪之深也;丧牛于易,失之大也。噬嗑(z)而旅(X),不悔灭趾之过,终酿焚巢之凶,甚可悲也。莫以恶小而为之,莫以善小而不为,诚心田之良种、心病之良药矣。综观诸卦,贲(x)、丰(Z)、旅(X)皆论用刑,其象尽通于噬嗑(z),皆见离火光明四达之用也。君子恐惧修省以养其心,心养则身存,世无刑民,而先王之法无所加矣。噬嗑(z)之震(L),先王明罚,外治顽民,君子正心,内讼己过,其道一也。

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【玩辞】:戴着刑具,淹没耳朵,听不到声音。上九居噬嗑之极,听而不聪,视而不明,小惩而不能大戒,凶之道也。孔颖达《尚书正义》疏:“听远为聪,见微为明。”

【总论】:噬嗑六爻,自初而上,其罪由小积大,其间由弱渐强,及其治也,亦自臣而君,卑高以陈。初上无位,刑民之象,初罪小,上罪大。中四爻用狱之人,二三象小吏,治噬肤、噬腊肉之小讼;九四聪明刚坚,象听讼治狱之能臣,金矢兼得;六五柔居尊位,为治狱之主,故得金不得矢。

  1. [0]噬嗑:亨,利用狱。
  2. [1]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  3. [2]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
  4. [3]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  5. [4]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艰贞吉。
  6. [5]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。
  7. [6]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