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初九:屦[91]校灭趾[92],无咎。

《象传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《震》为足,初刚居阳在下,象足;初为《震》之下画,亦象屦。“校”刑具,木校也,加校于屦,即加于足也。“灭”没也,以校之小,仅没其趾,罪小而罚轻也。初阳犹微,用刑亦宽,小惩之,使不复为恶而己,故用刑与受刑,两“无咎”也。《象》曰“不行也”,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禁止其行,使不敢复蹈前非,故曰“不行也”。

【占】 问时运:目下防有小灾,幸无大患,宜慎。

○ 问商业:木材交易,最为不利,余商亦宜谨慎。

○ 问家宅:有兴工改造之意,无咎。

○ 问疾病:或足患疮疡,或患脚气,症是初发,医治自易。

○ 问战征:防有埋伏,宜慎。

○ 问婚嫁:不利。

○ 问行人:未归。

○ 问六甲:生男。恐小儿有脚疾。

【例】 明治二十三年春,友人某来谓曰:今欲合兴一业,请占成否?筮得《噬嗑》之《晋》。

断曰:此卦下卦《震》为木,有动性,上卦《离》为火,其象恰如负薪向火,进必陷难,以勿进为宜。今占初爻,曰“屦校灭趾,无咎”,然虽曰“无咎”,不免小惩。《象传》曰“不行也”,明告以事不可行,宜罢而不复为。

友人闻之曰:今得此占,愈知其不可为也。余所欲为,本非十全之策,当谢绝同人也。尔后友人又来曰:实三人同谋贷金业,若有以株券及公债证书为抵当借金者,返还之际,一依财主之便宜,予以证书,得借主承诺之证书货金,其所抵当公债证书株券等,连即卖却;又以同一方法贷与其金,次第如此,是不须资本,可得大利。若有请返还者,付以低落之株券等,万一事不如意,则隐匿财产,为破产之策。后奸策发露,二人已下狱。《易》理之妙,实可惊叹!